明清讼师的法律秩序观
讼师本领高下差异很大,究竟该如何理解讼师对法律知识性质的看法?
▲ 图为清末地方衙门审案的场景。原告被告匍匐在下,而讼师没有资格出庭辩护,只能暗中操作。
明清讼师的法律秩序观
讼师与幕友除了同样因为审转制度加严加密而兴起,若再分析从事这两类职业一些精英人物看待法律知识与司法诉讼性质的态度,还可再发现两者的一些共通性。
先谈讼师情形。“讼师”成为一种显著现象,至少自宋代即已肇端,当时一些地方出现以协助民众诉讼为职业的“健讼之徒、哗徒讼师”;而在现今江西省等地方,更出现教导人学习打官司相关经验与知识的“讼学”。北宋神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刑部官员更建议朝廷设置禁止“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编配法”及“告获格”等法律文书,皇帝核可此项建言,可见当时部分地区讼师活动频繁而且对司法诉讼影响非浅,因而引发中央立法禁止。明清两代,讼师更是日益遍及全国许多地区,从业人口也愈来愈多。以十六、十七世纪明朝末年江南地区为例,该地讼师不仅人数可观,而且还依名气大小出现“状元、大麦”的级别。明末苏州府嘉定县的外冈镇虽只是个小镇,但在十七世纪初却也出现“沈天池、杨玉川”和其他名姓或传或不传的本地闻名讼师,当地人称这类大有名气的讼师为“状元”或是“会元”。看来讼师在当时江南地区确已成为一项颇受注意的行业,藉此行业而发财、出名者应是不少。
尽管华北讼师整体看来不若南方普遍,但由十六世纪直至清朝结束,几乎全国各地的司法诉讼都总常出现讼师的介入与运作。政府取缔讼师的法令已如前述,有些官员甚至编写押韵文词劝导民众远离讼师的愚弄:“勤吾民,要息讼。讼师与尔写呈词,教口供,不过贪尔酒肉,将尔银钱弄。赢了官司,百般索谢;一有不遂,架人将尔控。输了官司,说你不会说话,丢财惹气,落个不中用。讼师之言,千万不可听。”只是言者谆谆,不少地区民众仍然不惜花费委请讼师打官司;而有时当官员怀疑讼师介入而想查找惩处时,一些被质问的民众竟还主动为讼师掩饰:
讼师吓以利害之言、骗以决胜之说。乡僻小民被其所惑,不管事之曲直,只图官司得赢;供其财物,听其指使,隐真捏假,罗织牵连,使案得一日不结,则伊得逞其诈骗之计。迨官研讯之下,多属子虚,追诘主唆代写呈词之人,尚执迷不悟,非捏称过路之人、不知姓名,即云算命先生、业已他往。
由文中所用“执迷不悟”一语看来,应是乐于为讼师掩饰而非被强迫使然,很多官员都把民众委请讼师形容为“乡僻小民被其所惑”的结果,而文中指称民众与讼师之间关系为“不管事之曲直,只图官司得赢;供其财物,听其指使”,也点出了官司输赢是民众与讼师共同关心的关键。各地讼师固然良莠不齐,但民众之所以花钱找讼师协助或是“执迷不悟”帮讼师掩饰,应该也不会是只靠各种骗人技俩或是阴险手段而已。
▲ 清末《时事报馆戊申全年画报》里拘押讼棍的一幅时事画。
官司输赢会影响讼师在本地名气,从而也影响其收费高低,但要如何增加名气?有些地方讼师已使用一些较公开的宣传手法。乾隆二十七年(1762)一位江西省级官员由江西九江府入境省会所在的南昌府城时,他在“沿途所到之处,留心查看,见有各县审断事件所发谳语,俱刊刻,随处刷贴;更有好事之徒,于谳语之后,复自叙讼胜情节,任意夸张”;不仅如此,这位官员还由所属江西省湖口县官员的报告中,发现了如此可异的情景:“该县民风,凡讦讼之辈,每逢审结案件,必将官发谳语刷贴城乡。在理曲者,既经审输,已遭谴责;复被张扬,从此嫌隙日增,多方讦讼以泄其忿。”文中所指的讦讼之辈多半是类似讼师职业的人物,他们将司法判决文书到处刻印与刷贴,这些判决文书的内容,多半少不了原本由他们拟稿撰写状纸的主要内容。他们不顾败诉当事人的感受,擅自将原本只有当事人才能拿到的判决书公开传播于城乡之内,而动机则主要是为了“自叙讼胜情节,任意夸张”。在讼师的裁剪与宣传下,原先主要存贮于政府衙门里的司法判决文书也出现了性质变化,本地成案不再是只能躺在地方政府档案库中只受胥吏管理利用的法律资源,讼师也开始参与整理部分成案。一件件关涉到本地民众田产、债务利益乃至情绪冲突的诉讼纪录,都成为讼师可以利用收费的谋生工具。
讼师之能成为一门新兴职业,并嵌入当时民众日常生活中,也和其较娴熟司法审判实务与法律条文有密切关系,这多少可由许多现存“讼师秘本”收录法律条文、原被告诉讼书与官员判决书等内容得到证明。讼师秘本质量不一,有的认真,有的则相对草率。但无论质量如何,自明代嘉靖以迄万历初年间出现《萧曹遗笔》以来,由明末到清代,讼师秘本的编辑体例已大体确定,成为固定的法律文类。明清不少官员都曾试图在其辖区内禁止讼师介入司法活动,但讼师仍然径自发展成一个官方无由禁绝而又获利颇厚的行业,这反映了明清讼师在不少地区已成为司法体系实际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甚至还进而改变了部分士大夫对讼师的评价。
清人王有孚曾试图区分“讼师”与“讼棍”之不同:“彼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者,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他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但何以政府法律又要禁止讼师?王氏区辨如下:
讼师教唆词讼,例禁綦严,恶其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也。若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大则身家几陷,小则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仅假手于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于此而得一智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摘伏发奸,惊心动魄,教令对簿当堂理直气壮,要言不繁,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是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
讼师其实是可帮那些“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的无辜老百姓伸张冤屈,特别是真有本领的讼师,所写状纸能够让原告或被告的当事人在法官开庭时能够“理直气壮,要言不繁”,进而使“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在王有孚看来,这是官方设立官代书帮民众书写词状所无法望其项背的;王氏对官代书所做状词的评价甚低:“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
王有孚高度称赞讼师所写的状词,将其形容为具有“摘伏发奸,惊心动魄”的作用,而且还将讼师的作用总结为“有功于世”。但对大多数官员而言,讼师手段其实并不高明,经常只是靠迷惑乡愚百姓来赚黑心钱而已。名幕王又槐也对讼师能力评价甚低:“讼师技俩,大率以假作真,以轻为重,以无为有,捏造妆点,巧词强辨。或诉肤受,或乞哀怜……诡诈百出,难以枚举。总在随事洞察,明晰剖辨,庶使技无所施,讼师不禁而自绝矣。”如果相信王有孚与王又槐两人对讼师评价都是经过他们亲身观察而提出的话,则这两种对讼师本领的迥异评价,便可能是当时讼师彼此间的能力高低差异甚大。王有孚称赞的可能真是江南人称“状元、会元”的高级讼师,而王又槐贬抑的则恐怕多是“捏造妆点,巧词强辨”的无赖棍徒。
讼师本领高下差异很大,究竟该如何理解讼师对法律知识性质的看法?王又槐所贬抑的讼师,很难找到足以反映相应问题的史料。此处只能针对写作或编辑讼师秘本的讼师做些讨论。
明末讼师秘本《霹雳手笔》卷首即刊印以下警语:“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图一时润笔之资……坑陷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惶不宁。眼前虽得钱度活,而自己方寸有亏,阴损坏。”另一本讼师秘本《新刻法笔新春》,则在所收《词讼指南》内提及写作状词的原则:
凡作状,先须观其事理、情势轻重大小缓急,而后用其律意,符合某条,乃从某条;止拣其紧要字眼切于事情者,较达其词,使人一看,便知其冤抑、诬告或牵连之类。务要周详……徒取刁名,无益于事,明者辩之。
这里提及的作状原则并未禁止讼师可以趁机耍弄权谋诡计,但是,编者明白提醒人切记:“徒取刁名,无益于事”,他要传授的作状重点在于:“先须观其事理、情势轻重大小缓急,而后用其律意,符合某条,乃从某条。”“律意”指的是法律的本义,那么,这位讼师秘本的编者是否重视法律呢?这大概便要看我们所说的“重视”究竟指的是什么意思,若指的是人们可以藉着熟悉法律条文而靠诉讼当事人而发财谋利,则这位讼师秘本编者应该也可以算是重视法律;但若我们说的重视,是指赋予司法体系或法律知识某种神圣崇高的地位,则讼师秘本编者似乎少有此种观点。
▲ 这是京剧传统剧目《四进士》里宋士杰(右 周信芳饰)当面指责贪官受贿的场景。宋世杰是好讼师的代表。
我们可以换个方向讨论讼师如何看待法律知识的问题。一些明清讼师秘本都收录了称为《十段锦》或《做状十段锦》的文字,其作者在文中起首处即强调:
作词之状,慎毋苟且,必须斟酌。机有隐显、奇正;罪有出入、重轻。譬如时文,自破题、破承、起挑、泛比、正讲、后股、小缴、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得其法,则如良将用兵,百战百胜,无不快意。不得其法,则有司不准,终致反坐。
这里同时用了八股时文与良将用兵两个比方来比喻诉讼过程中写作状词的情境,而“百战百胜”则正是这位讼师作者高悬的理想。《做状十段锦》接着便将一份标准状词分为“朱语、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等十个重要段落,仔细教导读者体会其中具备的种种细微诀窍。在第一段“朱语”中,作者的建议是:“凡立此段,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此朱语,或依律,或藉意,必要与第八段截语相应,始称妙。”至于什么是“截语”的诀窍?作者写道:
截语乃一状中之总断,务要句句合局、字字精奇,言语壮丽。状中有一段,名曰“门闭状”,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曰“开门状”,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都中之状,不可闭门,恐上司难辨;上司之状,不可开门,恐人犯乘隙瞰入有变。大抵作状之法,不可太开门,亦不可太闭门,惟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这里传达的主旨,是要预先揣度各级法官的审案心理(“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恐上司难辨”),同时还要帮助或是预防诉讼当事人(“人犯”)当庭申辩时的各种活路与藉口(“易为辨变”、“乘隙瞰入有变”),作者将此中作状要诀以“开门”与“闭门”的比方区分成两种不同类型,并小结为“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第九段“结尾”的写作重点则是:
结尾乃一状之钥,先要遵奉有司,后要阐明律法,用者务宜详审。
作者又再次以官员为要求对象,但和“截语”揣度法官审判心理不同的是:要先“遵奉有司”,然后再“阐明律法”。
既揣测法官如何审判断案的各种可能性,又稍稍吹捧承审法官,同时又要随时记得可以帮自己胜诉的法律条文应该如何运用,应该是《做状十段锦》传授这三段状词写作的关键,作者在写状词的同时,似乎是将自己同时扮演成法官、原告与被告等几个不同角色,预先设想对方会如何行事,然后决定自己该采取何种行动,这种犹如纸上谈兵的设想,也非常符合作者在《做状十段锦》起首处悬诸的“如良将用兵,百战百胜”理想。另一份也是讼师秘本经常收录的文字《法家体要》,则根本即是将这个提笔写作状词的诉讼过程比喻为棋盘上的对决:
大凡治世有情、理、法三者。在我兴讼告人,须防彼人装情敌我;如小事可已则已,不宜起衅,必不得已,迫切身家,然后举笔。先原情何如,次据理按法何如,熟思审料,如与人对奕然。酌量彼我之势、攻守阖辟之方,一着深于一着,末掉如何结局;智炳机先,谋出万全,则制人而不受制于人,此百战而百胜也。
作者指涉的“情”,不止是五伦关系中的长幼尊卑、男女有别等伦理人情,而更包括了案件本身的各种情节(相当于《做状十段锦》在第一段“朱语”中描述的“事情起止、前后精细”),甚至于还纳入了撰写状词前夕的情势评量:看看对方是否可能“装情敌我”。而这些林林总总的“情”的内容,则是要与“理、法”配合在一起,同时将三者“熟思审料,如与人对奕然”。作者的棋局比方,正反映了他看待司法诉讼过程的心态,所谓“酌量彼我之势、攻守阖辟之方”、“一着深于一着,末掉如何结局”、“制人而不受制于人”等等词句,都再次归结到“百战百胜”这个理想。明清讼师如何看待法律知识呢?至少由《做状十段锦》和《法家体要》这两份流行于讼师秘本的文字看来,这些身为讼师的作者与读者们,大概都分享了一个重要讯息:法律知识对写状词很重要,所以不能不重视,但重视法律知识主要是为了什么呢?一个最直接的答案就是胜诉,而且最好是要能“百战百胜”。
摘自邱澎生《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时期的商业法律》
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时期的商业法律
邱澎生 著
明清时,中国没有发生欧美“工业革命”那种以机器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变化,清末以前也并未出现“民主宪政”之类的法律与政治改革运动,但是仍然出现许多有意义的社会变迁。本书有系统地描述并论证明清中国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历程及其历史意义,点出探究明清经济史的重要意义,提出明清中国也有商业法律的主张。
本书为使读者能容易理解当时中国经济与法律互动的复杂性,先介绍十六至十九世纪之间的中国经济变动趋势,以下各章展开对明清中国商业法律的说明与分析。作者将研究视角做了较大范围的扩充,不仅讨论处理市场交易、商事纠纷与商业契约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分析当时中国用以运作商业法律的制度变迁,更进一步将“非西方”地区的历史完整地纳入,以说明一些重要的经济与法律变迁究竟是如何逐渐由明清中国部分地区往外扩散至全国,进而改写了既有的近代世界经济史。
邱澎生,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1995年),现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2012年7月至今)。主要研究领域为明清经济史与法律史,出版有《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专著)、《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与陈熙远合编)等著作。现正以清代巴县档案为基础撰写《清代中期重庆城的物质生活与法律规范》书稿,并同时探究明清中国法律知识与法律价值观的演变。